發布時間 : 2017/5/17 9:02:47 來源 : 國家化妝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4月27日,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開始就《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相關產品經過合格評定,確定在全生命周期中符合特定的資源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低、低毒少害、易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質量品質高等指標要求,將被允許使用綠色產品標識。
過去,我國的“綠色”認證主要針對食品。而根據2016年底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6〕86號),與消費者吃、穿、住、用、行密切相關的生活資料、終端消費品、食品等產品,都將研究制定綠色產品評價標準。《辦法(征求意見稿)》也提到將“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目錄”。可見,未來的“綠色產品”認證將不僅限于食品行業,而可能擴充到包括化妝品在內的消費品。
《辦法(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也意味著“綠色”可能會與“有機”一樣,成為法規上有特定含義的用詞,企業在對產品進行“綠色”宣傳時將會受到一定限制。這對業內主打“綠色”概念的企業來說既是機遇也是挑戰。與“綠色”類似的“有機”概念已在國外流行多年,但國內化妝品企業因為受《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和《有機產品認證目錄》的限制,難以名正言順地對外宣傳“有機化妝品”,成為業內的缺憾。有企業為了規避風險轉而使用“綠色”替代“有機”。但監管的缺位也導致了部分亂象,因此行業一直有規范“綠色”宣稱的呼聲。此次《辦法》的推出在滿足企業需求的同時,也將推動這一宣傳的規范化。
此外,《辦法(征求意見稿)》并未涉及具體行業、具體產品的綠色產品評價規則,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中指出,要“充分利用市場資源,鼓勵學會、協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制定技術領先、市場成熟度高的綠色產品評價團體標準,增加綠色產品評價標準的市場供給”。今后“綠色”化妝品標準可望由相關行業協會研究制定,在這方面具有優勢的企業、研究機構將占據主導地位。
《辦法》征求意見將于5月20日截止,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盡快完成提交。
附:
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法律依據] 為了加快推進生態文明體制建設,擴大綠色產品有效供給,引導可持續的綠色生產和消費,規范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國辦發〔2016〕86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依據綠色產品標準清單中的標準,按照綠色產品標識認證規則,確定相關產品在全生命周期中符合特定的資源能源消耗少、污染物排放低、低毒少害、易回收處理和再利用、健康安全和質量品質高等指標要求,允許獲證產品使用綠色產品標識的合格評定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綠色產品標識認證以及獲證綠色產品的生產、進口、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職責權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工作的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轄區域內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部際協調機制]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綠色產品標準、認證與標識部際協調工作機制,共同協商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目錄、評價依據等實施體系,完善統一的綠色產品認證結果采信和財稅金融支持政策等保障體系,推動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結果的有效利用。
第六條[目錄和規則發布主體] 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確定、發布、調整。
綠色產品標識認證規則由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
第七條[技術委員會] 國家認監委牽頭組建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技術委員會,對涉及認證技術的相關問題進行研究和審議。
認證技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由相關技術專家擔任委員。
第八條[信息平臺] 國家認監委負責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認證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平臺),對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所涉及的相關信息予以公開。
第九條[國際互認] 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國際互認。
認證機構開展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國際互認時,應當在國家認監委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
第十條[保密規定] 從事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相關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標識和認證證書
第十一條[標識和證書發布主體] 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布統一的綠色產品標識,國家認監委制定發布綠色產品認證證書樣式、內容。
第十二條[標識樣式] 綠色產品標識由基本圖案、認證機構識別信息、信息編碼組成。樣式如下:
第十三條[標識使用要求] 獲得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的相關生產者、進口商、銷售商(以下統稱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綠色產品標識使用管理措施,對標識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物、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標注和使用綠色產品標識。
認證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監督獲證產品的認證委托人正確使用綠色產品標識。
第十四條[證書發放] 認證證書由認證機構出具。認證機構應及時向信息平臺提供認證證書所覆蓋綠色產品獲證信息及相關認證資料。
第十五條[證書信息] 認證證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認證委托人名稱、地址;
(二)產品生產者(制造商)名稱、地址;
(三)被委托生產企業名稱、地址;
(四)產品名稱和產品系列、規格/型號;
(五)綠色相關指標及評價依據;
(六)認證模式;
(七)發證日期;
(八)認證機構名稱;
(九)證書編號;
(十)信息編碼;
(十一)其他依法需要標注的內容。
第十六條[證書有效性] 認證證書的有效性由認證機構根據產品相關評價依據予以確定。
第十七條[證書處理決定]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規則的規定,針對不同情形,及時做出認證證書的保持、變更、擴展、注銷、暫停或者撤銷的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及時提交信息平臺予以發布。
第十八條[禁止性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冒用、非法買賣和轉讓綠色產品標識、認證證書。
第三章 認證機構和人員要求
第十九條[機構要求] 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后方可從事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活動。
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以及綠色產品認證機構的能力要求。
認證機構名錄及相關信息由國家認監委統一公布。
第二十條[檢測能力要求] 從事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相關檢驗檢測活動的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應當滿足綠色產品檢驗檢測機構要求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人員要求] 從事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的檢查人員,應當具備檢查技術能力,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
第四章 認證實施
第二十二條[認證規則] 認證機構應當依據綠色產品標準清單中的標準和國家認監委發布的綠色產品標識認證規則開展認證。
認證規則應當至少包括產品適用范圍、認證依據、認證模式、認證程序、其他合格評定結果的接受和要求等內容。
認證機構可根據需要,按照國家認監委制定的認證規則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其他合格評定結果的接受] 認證機構在開展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活動時,可以接受以下符合綠色產品標識認證要求的其他合格評定結果:
(一)其他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結果;
(二)實驗室出具的檢驗檢測結果。
認證機構應當向出具上述合格評定結果的機構建立信息交互機制。
第二十四條[企業自我聲明結果的接受]認證機構可以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選取部分認證環節接受企業自我聲明結果。
第二十五條[委托申請認證] 凡列入目錄的產品,認證委托人可委托認證機構開展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并依據認證規則的規定提交相關認證材料。
第二十六條[委托受理認證]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委托后,應當依據相應的認證規則以及認證機構的其他相關要求開展認證。
認證機構應當對認證委托人所提供樣品、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測要求] 實驗室應當確保檢驗檢測結果的真實、準確,并對檢驗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保證檢驗檢測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實驗室應當對其做出的檢驗檢測報告內容以及結論負責。
第二十八條[工廠檢查要求] 根據認證規則需要進行工廠檢查的,認證機構應當委派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的檢查人員開展相關活動。認證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結果負責。
第二十九條[認證評價] 認證機構依據認證規則完成綠色產品相關指標全部評價后,對符合認證要求的,為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對不符合認證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認證委托人,并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第三十條[跟蹤檢查] 認證機構應當依據認證規則的規定,對獲得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根據相應情形作出保持、暫停或者撤銷認證證書的決定,并上傳至信息平臺公布。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對認證機構的監管] 國家認監委對認證機構開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專項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二條[地方質檢兩局的監管] 地方質檢兩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所轄區域內的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年度報告] 認證機構應當在每年三月底之前向國家認監委上報上一年度綠色產品標識認證年度報告。
第三十四條[認證機構對委托實驗室的要求] 認證機構應當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實驗室能力予以確認,并與第三方實驗室簽訂委托協議。
第三方實驗室名錄及信息由認證機構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申訴規定] 認證委托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活動以及認證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申訴。
第三十六條[舉報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舉報,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質檢兩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七條[違法處理] 對于綠色產品標識認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誠信體系]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對綠色產品標識認證相關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解釋原則] 本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7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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