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 : 2016/8/18 16:09:56 來源 : 中獅化學
2016年5月26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CFDA)發布了2016年第107號公告《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管理要求》,對防曬指數標識、長波紫外線防護效果標識以及防曬效果標識變更及相關指數的測定均做了相關要求。
2016年8月2日,CFDA的藥化管函【2016】568號文件對化妝品防曬指數的標識要求的有關問題又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的答復。
具體規定解讀如下:
一、防曬指數(SPF)的標識要求
1. 防曬指數(SPF)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SPF值為依據。SPF值最高可標注值從原來的“30+”調整為“50+”。
實測SPF值范圍 |
相應標識 |
<2 |
不得標識防曬效果 |
2~50 |
實測SPF值 |
>50 |
SPF50+ |
2. 宣稱防水效果的防曬化妝品需滿足:經過防水性能測定,且防水性能測定結果顯示洗浴后SPF值減少不超過50%。宣稱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曬化妝品,可同時標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標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標注洗浴前SPF值。
二、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的標識要求
1. 當防曬化妝品臨界波長(CW)≥370nm時,才可在產品上印上 “廣譜防曬” 的標識。
2. 長波紫外線(UVA)防護效果的標識應當以產品實際測定的PFA值結果為依據,確定防護等級。UVA防護等級標識上限從原來的3個“+”提高至4個“+”。
實測PFA值范圍 |
相應標識 |
<2 |
不得標識UVA防護效果 |
2~3 |
PA+ |
4~7 |
PA++ |
8~15 |
PA+++ |
≥16 |
PA++++ |
三、防曬效果相關指數測定的要求
防曬指數、防水性能、臨界波長、長波紫外線防護指數等,應當按照《化妝品安全技術規范》(2015年版)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測定,必要時可參考國際標準組織(ISO)發布的相關檢驗方法。
四、防曬效果標識申請或變更的要求
1. 2016年12月1日起,新申報行政許可的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應當符合新規要求。
2. 2016年12月1日以前獲批的防曬化妝品,其產品包裝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止,相關產品可銷售至其保質期結束,但應當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相應變更。
3. 需變更防曬化妝品防曬效果標識的,企業應當向CFDA提交變更申請表、產品設計包裝、防曬效果檢驗報告等資料。未重新測試防曬效果的產品,需提交原先申報時的檢驗報告的復印件;重新測試防曬效果的產品,需提交新的檢驗報告,同時需提交原先檢驗報告的原件,并說明理由。
新規的發布,也表明了國內的防曬化妝品指標與國際接軌,這樣也就意味著更多的國外防曬化妝品將進入我國消費市場,國產防曬品的種類也有望變得更加豐富!